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沪府发〔1991〕19号和沪府办发〔1998〕57号文件的通知
(沪府发〔2003〕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鉴于《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农委、市建委、市劳动局关于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征地劳动力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1〕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办发〔1998〕57号)已分别被有关法规、规章替代,这两个文件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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