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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药品限制使用范围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药品限制使用范围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2]45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减轻患者负担及保证其基本医疗,根据日常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的建议,经认真研究并反复听取了专家的意见,决定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及《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调整增补名单》内56种药品的限制使用范围。具体内容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56种药品使用范围一览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保险中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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