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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2002]1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吸引外资行为,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吸引外资工作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项目,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研究采取合适方式妥善处理。各级计划、外经贸、外汇、财税、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妥善解决项目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具体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对外解释工作,与外方充分沟通、协商,避免由于工作方式简单而引发纠纷,如出现谈判解决不了的特殊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省计委、外经贸厅。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也不得以吸引外资的名义变相对外借款。违者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所签订合同或协议一律无效。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于2002年底之前完成对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的处理和整改工作,并于2002年12月31日之前将处理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计委、省外经贸厅、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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