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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第三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二、第四条修改为:“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三、第五条中的“税务部门”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四、删去第六条。第七条改为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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