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河北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第二条中的“和年度检验”。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统计登记单位应当自登记之日次年起,按年度如实申报统计有关资料。”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