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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02-09-24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修正案
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拒绝缴纳或者拖欠水土流失防治资金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可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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