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修正案
一、各条中的“地市”改为“设区的市”。各条中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改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第五条第一款“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面,增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执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5%至10%”改为“2.5%至5%”。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3%至10%”改为“1.5%至5%”。“2%至3%”改为“1%至1.5%”。
三、在第七条第一项前增加“在未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城市”。
删去第七条第五项。第七条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用贷款、外资和国内融资新建道路、大型桥梁和隧道的城市,经省政府批准,向过往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
四、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和供水设施增容建设费”。
六、第十六条中的“执行”改为“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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