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会计奖励暂行办法修正案
一、各条中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改为“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二、各条中的“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人”改为“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
三、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鼓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认真执行财经法规,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四、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模范遵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在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以下各项按顺序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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