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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2年5月23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 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 鞍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 鞍山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废止案。根据国家关于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精神,决定废止这3部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0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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