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2年5月23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
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
鞍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
鞍山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废止案。根据国家关于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精神,决定废止这3部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02年8月28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