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北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02]3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标准调整如下:
一、 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
二、 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
三、 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70元;
四、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特、一等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也按些标准调整。
新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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