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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2年7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的《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案 <草案> 》进行了审议。决定对《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经销消防器材和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规定删除。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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