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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2年7月20日在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到地方的国家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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