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西安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人发〔2002〕12号)
2002年7月3日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西安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于2002年5月21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02年7月3日公布,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
西安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现印发你们。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废止1984年12月28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拟定、1985年8月31日陕西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西安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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