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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交通厅应根据航道工作的需要,编制航道养护计划,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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