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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3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3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6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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