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
(豫人常〔2002〕12号 )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2年5月31日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该《条例》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附:
《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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