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专用食用盐;”

三、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饮用天然矿泉水;”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三)已有国家卫生标准的辐照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水解酱油;”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

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