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专用食用盐;”
三、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饮用天然矿泉水;”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三)已有国家卫生标准的辐照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水解酱油;”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
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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