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7件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正:
删除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项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0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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