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2002〕49号)
2002年4月15日
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的“《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均改为:“《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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