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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实施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办法>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5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办法》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审议,决定对《 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办法 》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国家专项分配给华侨农场、工厂的发展生产和安排生产的资金、物资,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二、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三、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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