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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计生〔2002〕26号)



(2002年4月4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精神和统一部署,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避孕药具发放和收费问题的通知》(深计育字〔1986〕06号)等6份规范性文件。


附: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避孕药具发放和收费问题的通知(深计育字〔1986〕06号)
2.关于贯彻《深圳市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深计育〔1989〕15号)
3.转发省计生委、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的通知(深计生〔1997〕53号)
4.关于农村城市化期间已签订生育合同期限的通知(深计生〔1997〕60号)
5.关于农村城市化期间已签订二孩生育合同生育期限顺延的通知(深计生〔1998〕20号)
6.关于终止高龄育妇等有关审批规定的通知(深计生〔199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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