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乡镇三产企业补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盘活存量资产,规范和完善对乡镇三产企业的管理,促进乡镇三产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不含余杭、萧山区,下同)乡镇三产企业补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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