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9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议案,决定废止《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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