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政策措施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政发[200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要求,市政府对2001年10月底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进行了清理。在已对226件政策措施文件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基础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01〕96号)精神,决定对本通知附件所列9件政策措施予以废止、宣布失效。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政策措施目录 (9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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