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1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确保蔬菜食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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