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2002-01-18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0〕12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集体、个体所有的船舶出海营运的,须持有公安边防机关颁发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在内河营运的,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船民证》。”
三、将第十四条删除。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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