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柴松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1.《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2.《浙江省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3.《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4.《浙江省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5.《浙江省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
6.《浙江省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7.《浙江省开发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8.《浙江省内河通航河道护岸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9.《浙江省筵席税施行细则》
10.《浙江省
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11.《浙江省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办法》
12.《浙江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
13.《浙江省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14.《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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