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
平交道口占用费、补偿费、路产损害赔偿费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144号2001年12月20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促进工业生产稳定增长的通知》(省委发[1998]27号)精神和国务院减负办的指示,为加快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化我省投资环境,切实为企业改革与发展营造宽松环境,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停止征收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补偿费和占用费等收费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发布的《甘肃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补偿和占用收费的规定》(甘交公[1991]1号)废止,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立即停止征收平交道口占用费、补偿费、路产损害赔偿费。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省委办发[2001]86号)精神,对《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修订。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确实损坏公路路产的要进行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交通厅、省纠风办等部门研究制定,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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