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一九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2月28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三条。
二、删除第十五条中“和区主管机关”的字样。
三、删除第十五条中“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的字样。
四、删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的字样。
五、删除第五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