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黄智权
2001年11月8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删去第二条中“(包括行政公署,下同)”。
二、删去第六条第二项。
三、第七条中“地(市)”修改为“设区市”。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
五、删去第十六条。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9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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