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期限规定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沪价检查〔2001〕第25号)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1〕171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规定:本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期限最长为十五天。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超过十五天的,需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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