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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00缴费年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00缴费年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赣府字〔2001〕249号2001年9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确定2000缴费年度(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年利率2.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按此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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