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1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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