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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 居民申请安装独用电表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
居民申请安装独用电表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六月八日沪价公〔2001〕第018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崇明电力公司、长兴岛电力公司:
为了减轻居民负担,在电网和装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非成批改造地区居民用户个别申请安排独用电表,户表装置费由每户600户降低为100元。本标准适用于安装普通单相电度表(3千瓦),今后如进行分时电表改造,仍按分时电表改造办法执行。
本收费标准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原沪电力用字(1996)0726号《关于本市居民申请用电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中每户600元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请有关单位在受理居民安装独用电表过程中,做好服务和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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