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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1〕4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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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月标准│ 适 用 地 区 │
├──┼───┼───────────────────────────┤
│一类│275元 │ 北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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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260元 │ 南宁、柳州、桂林(不含市属十二个县)、梧州、防城港( │
│ │ │ 不含上思县)、钦州、贵港、玉林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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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235元 │ 南宁、柳州、贺州等地区和河池、宜州、百色等市以及平果 │
│ │ │ 、上思县,桂林市属十二个县 │
├──┼───┼───────────────────────────┤
│四类│210元 │ 河池地区(不含河池、宜州市)、百色地区(不含百色市、 │
│ │ │ 平果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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