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用 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通知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用
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通知

(2001年5月14日深编办〔2001〕17号)

根据国务院《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年检换证(中编办〔2000〕3号)文件要求,现将换发、启用全国统一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全国《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证书》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印制,由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签发。全国《证书》分正、副本,上面载有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事项(详见证书样式)。它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

二、自5月1日起,各事业单位法人必须凭证开展活动。事业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业务或各种手续必须主动出示全国《证书》,以证明合法身份,有关部门也应要求事业单位提交全国《证书》验讫。

三、全国《证书》启用后,原在我办领取的《深圳市事业法人证书》一律停止使用。属继续登记范围而没有登记换证的事业单位须换领新证,方能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我办原登记颁发过《深圳市事业法人证书》,而深编办〔2001〕8号文又确定不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机构,应在5月30日前将《深圳市事业法人证书》送还登记管理机关核销。
附件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5个国家部委局关于《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文)(略)
附件二:新启用和停止使用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样式(缩印本)(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