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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对营业性车辆保管站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对营业性车辆保管站

(场)
和机动车清洗业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复函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穗价函〔2001〕85号)

市交委:
你局《关于对营业性车辆保管站(场)和机动车清洗业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函》(穗交函〔2000〕277号)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对营业性车辆保管站(场)和机动车清洗业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327号)和《关于对营业性车辆保管站(场)等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1〕156号)文的精神,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同意对在城乡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公路和乡村道路)两旁经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车辆保管站(场)和机动车清洗场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二、征收标准按营业收入的0.8%收取。对难以核定其营业收入的汽车清洗场,在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可按每月72元定额征收。
请有关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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