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2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附件1: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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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房屋│房屋│ 重置价格 │序号│房屋│房屋│ 重置价格 │
│ │结构│等级│ 元/平方米 │ │结构│等级│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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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高层800 │ │ │甲 │ 340 │
│ │ │甲 ├────────┤ │ ├──┼───────┤
│ │ │ │多层550 │ 5 │木柱│乙 │ 260 │
│ 1 │钢混├──┼────────┤ │穿逗├──┼───────┤
│ │ │ │高层720 │ │ │丙 │ 180 │
│ │ │乙 ├────────┤ │ ├──┼───────┤
│ │ │ │多层500 │ │ │丁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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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高层720 │ │ │甲 │ 260 │
│ │ │ 甲 ├────────┤ │ ├──┼───────┤
│ │ │ │多层500 │ 6 │砖条│乙 │ 200 │
│ │ ├──┼────────┤ │夹土├──┼───────┤
│ │ │ │高层640 │ │ │丙 │ 160 │
│ 2 │砖混│ 乙 ├────────┤ │ ├──┼───────┤
│ │ │ │多层450 │ │ │丁 │ 120 │
│ │ ├──┼────────┼──┼──┼──┼───────┤
│ │ │ │ │ │ │甲 │ 200 │
│ │ │ 丙 │ 380 │ │ ├──┼───────┤
│ │ │ │ │ 7 │捆绑│乙 │ 160 │
│ │ ├──┼────────┤ │ ├──┼───────┤
│ │ │ 丁 │ 330 │ │ │丙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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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甲 │ 430 │ │ │甲 │ 160 │
│ │ ├──┼────────┤ │ ├──┼───────┤
│ 3 │砖柱│ 乙 │ 370 │ 8 │土墙│乙 │ 120 │
│ │砖墙├──┼────────┤ │ ├──┼───────┤
│ │ │ 丙 │ 320 │ │ │丙 │ 90 │
│ │ ├──┼────────┼──┴──┴──┴───────┤
│ │ │ 丁 │ 250 │ │
├──┼──┼──┼────────┤ │
│ │ │ 甲 │ 320 │ │
│ 4 │石造├──┼────────┤ │
│ │房 │ 乙 │ 260 │ │
│ │ ├──┼────────┤ │
│ │ │ 丙 │ 1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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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庆市主城区拆迁安置房屋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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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额度 │ │ │ │
│ │ 建筑安装 │ 房屋综合 │ 非住宅 │
│ 地区类别 │ 工程造价 │ 造价 │ 商品房价 │
│(土地级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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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地区(1-2级) │750-800 │1100-1200 │3250-3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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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地区(3-4级) │700-740 │990-1090 │2840-3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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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地区(5-6级) │640-690 │880-980 │2430-2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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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地区(7-9级) │580-630 │770-870 │2020-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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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地区(10-12级) │510-570 │660-760 │1610-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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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地区(13-15级) │440-500 │550-650 │1200-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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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重庆市主城区房屋拆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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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拆迁 │ 费额标准 │
│ 费客名称 │条例范围 ├─────────┬────────┤
│ │ │ 渝中区 │ 其他八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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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补助费 │第45条第一│300元/每户.每次 │250元/每户.每次 │
│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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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人户每月250元; │1-4人户每月200元│
│ 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47条 │4人以上户,每增加1 │;4人以上户,每增1│
│ │ │人每月增加25元。 │人每月增加2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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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办公、业务用│商业、办公、业务│
│ │ │房20元/平方米.每次│用房20元/平方米.│
│ 搬迁补助费 │第45条第一│; │每次; │
│ │款 │生产用房40元/平方 │生产用房30元/平 │
│ │ │米.每次。 │方米.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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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以内(含1 │ │300元/每平方米 │200元/每平方米 │
│ │年) │ │ │ │
│ ├──────┤ ├─────────┼────────┤
│经济│1年至2年(含2│第48条第二│450元/每平方米 │300元/每平方米 │
│损失│年) │款(按过渡 │ │ │
│补助├──────┤期计算) ├─────────┼────────┤
│费 │2年至3年(含3│ │600元/每平方米 │450元/每平方米 │
│ │年) │ │ │ │
│ ├──────┤ ├─────────┼────────┤
│ │过渡期3年以 │ │800元/每平方米 │600元/每平方米 │
│ │上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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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迁移费 │ │由拆迁人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迁移费标│
│ │ │准给予金额补偿。 │
├─────────┼─────┼──────────────────┤
│水电总表等设施的拆│ │1.被拆迁入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
│迁补偿 │ │联系拆除,由拆迁人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 │
│ │ │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
│ │ │2.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
│ │ │施,拆迁时不补偿,由拆迁人恢复安装,不 │
│ │ │另收费。 │
│ │ │3.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时按有关部门规 │
│ │ │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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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搬迁奖励费 │第45条第二│住宅30元/户日;非住│住宅25元/户.日; │
│ │款 │宅10元/每平方米.日│非住宅8元/每平方│
│ │ │。 │米.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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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过渡期为基础计算。 │
│ 2.搬家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 3.一类地区商业、生产性质的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助费在本标准的基础上│
│ 可向上浮动20%至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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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有关房屋拆迁的其他费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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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额名称│ 收费标准及性质 │ 收费单位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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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由批准拆迁的房屋│凭《行政事业性收费│
│房屋拆迁│算,每平方米1元行政 │拆迁主管部门在核│许可证》收费,使用│
│ 管理费 │事业性收费 │发房屋拆迁许可证│重庆市财政部门统一│
│ │ │时,向拆迁人收取│印制的票据,资金缴│
│ │ │。 │入同级财政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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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 │主要用于:对被拆迁│
│ │收,住宅每平方米不超│ │房屋(含附属物)及│
│代办拆迁│过25元,非住宅每平方│由代办拆迁单位向│其所有人、使用人进│
│ 服务费 │米不超过35元。具体费│委托的拆迁人收取│行调查摸底,拟定拆│
│ │额由拆迁人与代办拆迁│ │迁补偿安置方案、动│
│ │单位协议确定。服务性│ │员拆迁、代办草拟或│
│ │收费 │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
│ │ │ │议并组织实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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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国家计委、建筑部│ │ │
│ 房屋 │制定的房地中介服务收│ │ │
│ 评估费 │费标准(计价格〔1995│ │ │
│ │〕971号)服务性收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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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重庆市主城区拆迁房屋增加安置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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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拆迁范围外或就近(地区类别相同)用旧房安置的,按户增加居住面│
│ │积3-5平方米。 │
│住│2.在主城区范围内或从主城区范围内迁往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用新房│
│宅│安置的,按附件2的划分标准,每降低一个地区类别,按户增加居住面积 │
│房│2-3平方米,但增加的居住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5平方米;用旧房安置的, │
│屋│增加居住面积3-5平方米,但增加的居住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0平方米。 │
│ │3.安置对象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按正式户口常住人口人均8平方│
│ │米的居住面积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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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1.在拆迁范围外或就近(地区类别相同)用旧房安置的,增加建筑面积 │
│住│10%-15%。 │
│宅│2.在主城区范围内或从主城区范围内迁往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用新房│
│房│安置的,按附件2的划分标准,每降低一个地区类别的,按户增加建筑面 │
│屋│积5%-10%,但最高不得超过30%;用旧房安置的,增加建筑面积10%-15%,│
│ │但最高不得超过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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