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农业税收管理体制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40号2000年8月8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省农业税收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将农业税收管理职能由地方税务部门划转财政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农业税收管理职能的业务移交工作从2000年9月1日开始。此前有关农业税收的管理工作,仍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
二、对于人员和编制,按照“编制随工作,人员随编制”的原则,与政府机构改革同步进行。
三、农业税收管理职能的划转工作,事关农业税收的增长,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搞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队伍的稳定。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各项农业税具体业务的衔接和票据、档案资料的交接事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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