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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9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的决定》已于2000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9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的决定
(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申请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须由发起设立人提出书面申请,附送发起人签订的协议、组建方案、资产评估报告或清产核资报告及资信证明、企业章程等文件材料,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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