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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的决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的决定




(2009年8月28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废止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废止《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3年10月9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1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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