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吉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案》已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5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0年5月29日
吉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案
(2000年5月23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
二、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工作。”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