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京残发〔2009〕100号)
各区县残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印发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残疾人培训工作实际,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残联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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