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2项、降低标准
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4项收费转轨的通知
(桂政发〔2000〕1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附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22项、降低收费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附件二:2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轨为中介服务收费、有偿服务收费、公益性服务收经费目标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22项、
收费部门和收费项目 原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一)农业和丝绸部门
1、蚕改费 桂政发〔1993〕33号
2、蚕茧管理费 桂政发〔1993〕33号
(二)水果办
水果技术改进费 桂发〔1986〕20号
桂政发函〔1998〕69号
(三)电子工业部门
1、上缴管理费 桂价字〔1988〕109号
2、电子产品许可证申报手续费 桂价字〔1988〕109号
3、企业标准审查费(争创优标准) 桂价字〔1988〕109号
4、产品鉴定资料审查费 桂价字〔1988〕109号
5、采用国际标准现场审查验收费 桂价字〔1988〕109号
6、组织鉴定活动费 桂价字〔1988〕109号
7、科技进步奖申报费 桂价字〔1988〕109号
8、技术业务学习班收费 桂价字〔1988〕109号
(四)邮电部门
1、市内电话附加费 桂政发〔1988〕83号
2、市话建设附加费 桂政发〔1988〕83号
3、电报通报附加费 桂政发〔1988〕83号
4、给据邮件附加费 桂政发〔1988〕83号
5、印刷品附加费 桂政发〔1988〕83号
6、机要文件附加费 桂政发〔1988〕83号
(五)文化部门
对从以下五个方面收取的文化经营管理费 桂价费字〔1992〕103号
、1994年自治区物价局、财
政厅第二号通告
1、舞厅、歌厅
2、桌球
3、电子游戏机
4、卡拉OK厅
5、综合游乐场
(六)劳动部门
1、地、市劳动服务公司收取县劳动服务 桂价费字〔1992〕217号
公司待业保险管理费
2、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收取市待业保险 桂价费字〔1992〕217号
管理费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交管理费(指对 桂价费字〔1992〕217号
以下方面收取)
(1)商业、饮食、服务业
(2)工业生产企业
(3)交通运输、装卸、搬运业
(4)建筑修缮业
(5)其他行业
(七)消防部门
消防设施建设配套费 桂价费字〔1996〕409号
收费部门和收费 原批准收费文号 原收费标准 降后收费标准
项目
(一)煤炭部门
小煤炭管理费 桂政办〔1989〕 井口煤销售 井口煤销售收入7%,
104号 并由自治区物价局、财
桂价字〔1988〕 收入10% 政厅另文调低上交比例
109号 。
(二)税务部门
基建项目教育 桂政发〔1994〕 单项工程总投 单项工程总投资1%
附加费 84号 资1-3%
(三)工商部门
集贸市场管理费 桂价字〔1989〕 工业、大牲畜 工业、大牲畜成交额0
147号1994年 成交额1%, .8%,并实行定额征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 收,具体定额标准由自
厅第二号通告 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另
文下达。
其他商品成交 其他商品成交额1.6
额2% %,并实行定额征收,
具体定额标准由自治区
物价局、财政厅另文下
达。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桂价字〔1989〕 从事购销活动 从事购销活动的0.5
147号1994年 的0.5%- %并实行定额征收,具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 1% 体定额标准由自治区物
厅第二号通告 价局、财政厅另文下达
。
从事劳务的1 从事劳务1%,并实行
%-2% 定额征收,具体定额标
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
政厅另文下达。
附件二: 2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轨为中介
服务费、有偿服务收费、公益性服务收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