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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鞍山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鞍山市政府令115号2000年2月28日)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民办学校所收的学费必须用于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结余部分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在此基础上,允许逐步收回办学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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