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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 审批土地公文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
审批土地公文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15号2000年2月14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用土地和变更行政区划等行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精神,为便于统一规范审批土地行文,现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公文格式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土地专用公文统一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文头,为函的形式,发文字号为:宁政土批字〔年份〕序号。

二、行文机关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日期以自治区政府领导签发日期为准。加盖“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专用章”。

三、公文末尾设“主题词”和“抄送”栏。

四、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审批土地的工作,各级土地管理行政部门要按审批程序规定严格把关,未经政府领导签批,不得行文。

五、审批土地行文档案,由各级土地管理行政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进行立卷,按规定年限向档案馆移交。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函,审批土地行文格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交易市场扩建用地补办手续的批复
(宁政土批字〔2000〕 号)

×××人民政府: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 月 日
(加盖审批土地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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