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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停止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停止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的通知

(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川办函〔2000〕1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国家六部委《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 附加 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扩大内需,改善有效供给,经研究决定,我省从2000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专控商品审批管理工作职责仍维持不变。对财政困难县,拖欠职工工资的市、地、州、县(市、区)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亏损企业、拖欠税收的企业,原则上仍不准购买非生产用小汽车。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严格凭省控办开出的“准购证”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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