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00〕8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部门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规定,从我省企业实际出发,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到800元。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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