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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娱乐业 营业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娱乐业
营业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4号2000年1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取消全省娱乐场所管理费,文化管理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调整娱乐营业税税率,具体由省地税局按1999年第2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发文执行。

二、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参照往年娱乐场所管理收费返还情况核定基数,列入预算,专项安排。以后按照实际工作量的增加,逐年适当增加基数,以保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财政部门核拨的娱乐场所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娱乐场所监督检查工作,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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