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1999年11月22日)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工厂、矿山、车站、铁路共用专线、货场、集贸市场、仓库、建筑工地等物资集散点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务的单位(不包括铁路部门所属的装卸组织)、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搬运装卸企业和个体户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并按期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报表,照章缴纳规费。”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如下三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九条。

五、第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条。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